近日,金宇轮胎有限公司与一名受伤操作工的责任纠纷引起了圈内的注意,这个案件,还要从年说起。
据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显示,年9月29日,金宇公司与永卓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金宇公司承包给永卓公司年金宇轮胎仓储科南院地面硬化工程,签约合同价为元。
年10月2日上午,在上述涉案工程工地,负责驾驶链轨车、压路机、灰土拌合机压灰土的张某在修理装载机的过程中,不慎被装载机的铲斗砸伤,被送医院住院治疗16天,诊断为低血容量性休克、髂血管损伤、髂外动脉断裂、股动脉断裂、股深动脉断裂等10余种损伤,同年10月18日出院。诊疗过程中共计支付医疗费共计.93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上述上述损伤后遗症分别已构成人体损伤十级、六级伤残。由于双方协调不下,而将山东金宇轮胎有限公司告上法院,案件中,一审法院作出判定,要求涉案责任方赔付张某共计.93元。
问题在于,两年来,张某对原判不满,多次上诉,请求当事人承担其各项损失,对其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不过,最终被法院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