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动脉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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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2/10/12 11:29:00

本文取材于司法裁判案例。原告到被告处就医,并采取植入式静脉输液港进行输液,输液港的导管掉进心脏内,被告医生给原告进行了心脏异物取出术。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法院经审理认为,医方发现输液港不通畅时没有及时检查和处置(发现输液港管不通畅时,应首先在光X下确定管路的位置,分析脱管的原因和处置的方案)。查阅病历未见医方关于如何防范输液管脱落的相关告知。被告承担50%的过错责任,赔偿合计.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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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患方陈述

年12月25日,原告到被告处检查,于年12月27日收住院被确诊“乳腺恶性肿瘤”。入院后,被告医生建议行新辅助治疗,并采取植入式静脉输液港进行化疗,初次化疗原告于年1月2日出院。原告第三次化疗时间为年2月1日办理入院手续,当天植入式静脉输液港未能接通,第二天被告医生建议拍片找一下输液港的位置及未接通原因。

经检查被告告知,输液港的导管掉进心脏内,需紧急行心脏异物取出手术。年2月2日中午,被告医生给原告进行了心脏异物取出术,术后被告向原告展示了掉进心脏内的导管,该导管由被告方保存,其称要和输液港生产厂家解决此事。直至年1月份被告未给予原告任何解决方案。

二.患方观点

年1月15日,原告申请x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此案,无法调解。本次医疗纠纷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将此案诉至法院,请依法裁判。

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48元、误工费.29元、护理费.10元、残疾赔偿金元、交通费元、住宿费元、邮寄费22元、医疗过错司法鉴定费元、伤残司法鉴定费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元。

三.医方观点

被告对原告的诊疗行为符合规范,输液港植入前充分履行了告知义务,植入手术操作符合规范,输液港脱落并非被告导致,与被告的医疗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应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关于伤残等级:被告认为输液港脱管和取管对心脏未造成损伤,因此不应构成伤残。关于脱管:原告脱管后未诉有任何不适,经拍片才证实输液港脱管,故脱管未对心脏造成损伤。关于取管:患者导管近港座端位于上腔静脉中(有胸片和DSA证明),未进入心脏,取管是从股静脉穿刺进入抓捕器,从上腔静脉套住导管进港座端,将其从股静脉处完整拉出,自始至终未进入心脏。

且术后多次复查心电图和心脏彩超,取管后与取管前检查结果显示没有变化,因此取管未对心脏造成任何损伤,对患者日常活动能力、工作和学习能力、社会交往能力也未造成任何影响。鉴定现场,鉴定人员也认为本次操作对患者身体没有损伤,无论从身体外观还是肢体活动及脏器功能都看不出损伤。故鉴定意见按心脏异物取出,鉴定九级伤残与客观事实不符,对该意见不认可。

关于误工:取管手术未延误患者的治疗,原告原发乳腺癌疾病也正在化疗过程中,取管对其当期化疗及后续再次化疗及手术未有任何延误。故对鉴定腾某某误工期90日不认可。3、原告当期住院在出院前已拆除股静脉按压处敷料,未造成额外的护理,故对鉴定腾某某护理期30日不认可。被告对其异议未提交证据。

四.鉴定意见

被告在对原告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原告的输液港导管脱落的损害后果有同等因果关系。原告心脏异物取出术后构成九级残,建议误工期为90日,护理期为30日。

五.医疗过错分析

原告于年12月27日,因发现右侧乳房肿物4天入住医方诊治。根据病史、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初步诊断为右侧乳房肿物,给予相关检查。于12月28日在局麻超声引导下行右侧乳腺肿物、右侧腋下淋巴结穿刺活检术,穿刺组织送病理检查,诊断右侧乳腺癌、腋窝淋巴结转移,考虑局部进展期乳腺癌,建议行术前新辅助化疗,向原告方告知病情及治疗方案,家属表示同意并签字。

医方于右锁骨上行输液港植入术,并行EC序贯T(H)方案首次化疗,化疗反应可耐受。医方上述诊疗过程符合诊疗常规。于年1月11日至年1月16日完成第二个疗程化疗。乳腺肿物由5*6cm变成5*3cm大小,右侧腋窝淋巴结由2.5*3cm缩至2*1cm大小,化疗有效。于年2月1日第三次入院化疗,医方在输液时发现留置的输液通道不通畅,改为外周静脉治疗,次日给予胸片检查,见输液港导管脱落。

即行手术,经左股动脉穿刺进针,在上腔静脉处抓取到断裂的PICC导管,并取出体外;同时取出输液港体等。于年2月4日完成第三次化疗。在本案中,医方发现输液港不通畅时没有及时检查和处置(发现输液港管不通畅时,应首先在光X下确定管路的位置,分析脱管的原因和处置的方案)。查阅病历未见医方关于如何防范输液管脱落的相关告知,医方存在过错。

原告为行第三次化疗入住医方,输液时发现留置的输液通道不通畅,医方没有及时处置;之前亦有没告知原告如何保护输液港、导管的相关知识。医方次日行手术从上腔静脉内取断裂的PICC导管,同时取出输液港体等。对于输液港脱管事件的发生,是少见的并发症,如在院外发生脱管,多为自身保护不当所致(除外质量问题的情况下)。

六.庭审意见

本案诉讼前,经x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委托x司法鉴定所进行了鉴定,本案诉讼中,原、被告均对上述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对于双方的异议,x司法鉴定所已出具书面复函,原告虽仍坚持其异议,但未能对其异议举证证实,故对原告所提异议,本院不予采纳,本院依法采信x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综合考虑本案情况,认定被告按照50%的过错责任比例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七.法院判决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法院判决,限被告x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腾某某残疾赔偿金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元、鉴定费元、医疗费.79元、护理费.55元、交通费.50元、住宿费元,合计.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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