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
一、基本案情
年5月26日,怀柔消防支队在对位于北京市怀柔区怀柔镇刘各长村的承德龙业鑫旺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怀山府项目)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宿舍区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二、相关法律规定介绍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类设施器材在日常工作中应当经常检查,一旦发生损坏,应及时维修,确保有效。
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第10.3部分对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场所和设置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并且是强制性条款,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严格遵守。
三、可能引发的后果
近年来,因疏散不畅通导致的亡人火灾案例频发,教训惨痛,但部分单位,特别是城乡结合部地区、农村地区、施工现场等,安全意识松懈,漠视法律法规要求,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类设施长期处于瘫痪状态,带来了巨大的因灾亡人风险。
四、产生问题的原因
1、单位负责人对安全意识不足,对国家标准规范和法律法规学习不够,存在麻痹思想和松懈心理,不能正确认识到自身存在的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
2、部分社会单位不能从事故中吸取教训,近年来虽然屡屡发生未能第一时间疏散的火灾亡人事故,造成了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消防机构开展了严厉的专项整治,但个别单位盲目认为自身不会发生危险,不能及时改正自身问题。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