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是你商贸有限公司与深圳影儿时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八佰伴有限公司、深圳市溢恩服饰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要旨
一、著作权法不保护操作方法、技术方案和实用功能。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某些实用艺术品除了具有实用功能之外,还具有一定艺术美感的话,可以作为美术作品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应当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第一,实用艺术品的实用功能和艺术美感必须能够相互独立,即只有当实用艺术品的艺术成分能够在物理上或观念上独立于其实用功能而存在时,该艺术成分部分才有可能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第二,其能够独立存在的艺术设计是独立创作的。第三,可以作为美术作品保护的实用艺术品应当具备“独创性”,即达到一定水准的艺术创作高度,否则不但会使对一定美感的实用品予以保护的外观设计专利的制度设计落空,过低的创作高度还会影响公共设计元素在服装设计上的正当使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本案中,涉案服装由于其剪裁、腰间撞色装饰扣、对辑线等设计使得涉案服装具有一定美感,该设计中具有美感的艺术部分可以在观念上独立于其实用功能,但该剪裁、腰间撞色装饰扣、对辑线的设计仅是将服装设计中的剪裁、腰间撞色装饰扣、对辑线的惯常设计元素予以简单的组合,尚未达到一定水准的艺术创作高度,并不符合作品“独创性”的要求,故涉案服装不构成著作权保护的美术作品。另依据涉案服装设计图制作涉案服装的行为属于生产行为,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故上诉人无论是否接触涉案服装设计图,其制作被诉侵权服装的行为不构成对涉案服装设计图的侵害。二、《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标识的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本案中,现有证据尚无法证明涉案服装的设计已经成为一种商品装潢,成为相关公众识别商品来源的标识。故,在被诉侵权服装上标注了影儿公司的商标、在溢恩公司经营的专卖店内销售被诉侵权商品亦不容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不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混淆条款的构成要件。裁判文书摘要
裁判文书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判决书
()沪73民终号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是你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恒通路号A室。法定代表人:尹家珏,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某,北京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某,北京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影儿时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彩田北路影儿大楼、凯丰路凯丰花园综合楼南室室。
法定代表人:俞忠其,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孟龙,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楠,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第一八佰伴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号。
法定代表人:叶晓京,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琦,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溢恩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彩田北路影儿大楼5E、凯丰路凯丰花园综合楼南室。
法定代表人:袁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琦,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上海是你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是你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影儿时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影儿公司)、上海第一八佰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佰伴公司)、深圳市溢恩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溢恩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沪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年11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是你公司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请求判令: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沪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一、涉案权利服装是根据整体设计理念对各种设计元素进行个性化的创作(比如对撞色这一设计元素选取特定颜色、对辑线这一设计元素选取特定的位置和线条走向等),进而对各设计元素进行整体设计理念下的个性化取舍、修饰、铺陈,使得服装的整个成衣在各个元素的交织和配合中呈现为独特、个性化、有审美意义的实用艺术品。涉案权利服装的整体设计效果,明显有别于其他在先服装设计和常规设计,整体设计应予著作权保护。二、被诉侵权服装构成侵害上诉人就涉案权利服装及服装设计图所享有的著作权。涉案服装设计图是服装设计的雏形,仅平面化地展示涉案服装的外观,不能直接用于制造成衣,其核心独创性亦体现在成衣上,因此上诉人对服装的发表即是对服装设计图对应独创性的发表,被上诉人接触服装的同时即接触了设计图中的独创性表达。三、上诉人一审中提交了大量涉案权利服装被各大时尚媒体广泛报道等知名度证据,故在案证据足以证明上诉人的涉案权利服装通过大范围、高密度的媒体曝光,已经快速积累了知名度,进而具有较高的识别度、认知度和显著性,被上诉人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四、一审法院审判人员存在应主动回避的情形未予回避,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
被上诉人辩称
三被上诉人共同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一审原告诉称
是你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影儿公司、八佰伴公司、溢恩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立即停止剽窃和使用是你公司产品,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服装及商品;2.判令影儿公司、八佰伴公司、溢恩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万元(以下币种相同);3.判令影儿公司、八佰伴公司、溢恩公司在新浪微博账号“影儿时尚集团官方微博”(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