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动脉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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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护理依赖的护理费与残疾器具费,可否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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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女,年1月出生,年6月5日,因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右大腿广泛软组织毁损伤、右侧股动脉广泛损伤并右下肢缺血,经住院并行右下肢截肢手术治疗,目前,右髂前上棘至残端测得长23cm。

下肢截肢

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吴某的伤参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5.6.6.2的规定,评定为六级伤残。根据国家标准GB/T-《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标准,4.1.2.4.2.2.1的规定,评定为部分护理依赖。该鉴定意见没有考虑安装假肢。

司法鉴定人员

假肢安装公司对吴某安装假肢诊断意见:经专家技术诊断,需安装以下普及适用假肢,以便达到生活自理。安装假肢型号TCHD,单价元,假肢每五年更换一次,维修费用为假肢的总额的10%,假肢赔偿年限按中国人均预期寿命75周岁计算。按假肢公司的意见,安装假肢后,吴某生活可以自理。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按上述规定,护理依赖的护理费与残疾器具费不应双重赔偿,当然,对有些即使安装残疾器具也仍然不能解决受害人生活自理的问题,对于这种情况,应申请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由鉴定机构提出明确的护理级别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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