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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施工图审查常见问题及处理意见结构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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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荷载及作用

问题1.年南方冰灾,本省轻钢结构破坏严重,因此规定轻钢结构屋面活荷载按0.7kN/㎡取值,本省指导意见废止后,担心存在安全隐患,如何处理?

处理意见:按规范活荷载、雪荷载取大值;轻钢结构属雪荷载敏感的结构,基本雪压按年重现期取值,并应按积雪分布系数增大。

注:雪荷载敏感主要是指大跨、轻质屋盖结构。混凝土框架结构大跨度可套用抗震规范的18m;轻钢屋盖雪荷载基本上都会超过屋盖自重,均划分为雪荷载敏感结构。屋面板和檩条按积雪不均匀分布的最不利情况采用;刚架斜梁按全跨积雪的均匀分布、不均匀分布和半跨积雪的均匀分布,按最不利情况采用;刚架柱可按全跨积雪的均匀分布情况采用。

问题2.对于层高较大的多跑楼梯,楼梯间恒、活荷载取值的问题。

处理意见:单层多跑楼梯梯板数量大于2时,应按梯板实际层数输入恒载、活荷载,漏输或明显小于《建筑结构荷载规范》5.1.1表-12的情况按“必须修改(强制性条文)”处理。

问题3.楼梯、看台、阳台和上人屋面等的栏杆活荷载标准值,设计是否应注明?

处理意见:应注明,未注明按“必须修改(强制性条文)”处理。

注:因为绝大部分设计单位都没有进行栏杆活荷载验算,而栏杆活荷载的标准值为设计时必须遵守的最低要求。特别注意:《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第8.1.6条(强条),中小学校临空部位的防护栏杆,最薄弱处承受的最小水平推力应不小于1.5kN/m,中小学校出安全问题社会影响大、后果严重,应执行专用规范(强条)。

问题4.关于地下室顶板消防车活荷载布置范围及结构板块仅局部范围承受消防车活荷载取值的问题,如何处理?

处理意见:消防车活荷载考虑范围可按建筑总图要求的消防通道及消防扑救面区域布置;板块局部承受消防车活荷载时,可按《荷载规范》附录B、附录C进行折减和确定等效均布荷载。明显不能满足要求时,则按“必须修改(强制性条文)”处理。

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第7.2.2条条文说明的要求:7.2.2本条第1、2、3款为强制性条文,对于建筑高度超过m的建筑,需考虑大型消防车辆灭火救援作业的需求。如对于举升高度m、车长19m、展开支腿跨度8m、车重75t的消防车,一般情况下,灭火救援场地的平面尺寸不小于20m×10m,场地的承载力不小于10kg/cm2。

问题5.现在设计结构抗浮水位难定,地勘资料往往很保守,大都以场地标高为准,甚至高于负一层车库入口标高,应该如何判定?

处理意见:以审查合格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为准。如果审查认为明显不合理,应要求相关责任主体进一步论证。

注:审查要点-3.2.2设计依据,设计所采用的地基承载力等地基土的物理力学指标、抗浮

设防水位及建筑场地类别应与审查合格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一致。

问题6.施工和检修活荷载标准值,设计是否应注明?

处理意见:设计应注明。若说明、计算书中均无体现,则按“必须修改(强制性条文)”处理。说明、计算书中二者缺一,则建议按“必须修改(其它)”处理。

问题7.《建筑结构荷载规范》第5.1.1条,公共区间餐厅应取2.5kN/m2,住宅楼餐厅活荷载应取2.0kN/m2还是2.5kN/m2?

处理意见:住宅内餐厅活动的人很少,按5.1.1条文说明,楼面活荷载按2.0kN/㎡即可。

问题8.地下水池的水荷载是否按照恒荷载输入?并考虑空载的水量。

处理意见:应按活荷载输入,抗浮验算时考虑空载。

问题9.部分项目地下室外墙按四边支承的双向板计算,框架柱作为支承边,承受的水平作用未予考虑,存在不安全因素,是否考虑记强条?

处理意见:应该视情况而定。地下室外墙作为双向板模型计算时,应复核作为地下室外墙侧向支撑的地下室壁柱的裂缝宽度及配筋,如果明显不满足要求,则应按“必须修改(强制性条文)”处理。

(二)地基基础

问题1.桩身砼强度应满足桩的承载力设计要求,设计未提供验算桩身强度的资料,是否应计入强条?

处理意见:未提供验算资料时,可按设计深度不够处理,明显不能满足要求时,应按“必须修改(强制性条文)”处理。

注:《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有明确规定:

3.1.3.2应对桩身和承台结构承载力进行计算;对于桩侧土不排水抗剪强度小于10kPa且长径比大于50的桩,应进行桩身压屈验算;对于混凝土预制桩,应按吊装、运输和锤击作用进行桩身承载力验算;对于钢管桩,应进行局部压屈验算。

问题2.当桩周土层产生的沉降超过桩基的沉降时,在计算桩基承载力时应计入桩侧负摩阻力,是否要求单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应加入桩侧负摩阻力作为检测值?

处理意见:检测值不必提高;计算单桩承载力时,桩侧负摩阻力及其引起的下拉荷载应扣除,详见《建筑桩基技术规范》第5.4.4条。

注:5.4.3条注,本条中桩基竖向承载力特征值只计中性点以下部分侧阻值及端阻值;

5.4.4条,应按规定计算桩侧负摩阻力及其引起的下拉荷载。

问题3.《建筑地基处理规范》第10.2.7条,“处理地基上的建筑物应在施工期间及使用期间进行沉降观测,直至沉降达到稳定为止”,设计未注明(强条)。

处理意见:设计未注明应按“必须修改(强制性条文)”处理。

注:《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第10.3.8条-3也有明确要求。

问题4.基槽(坑)开挖到底后,应进行基槽(坑)检验,这条规范属于强条,是属于一般建设流程的一部分,如果在设计文件中没有注明该条,是否应计入强条。

处理意见:建议按“必须修改(其它)”处理。

注:《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10.2.1基槽(坑)开挖到底后,应进行基槽(坑)

检验。当发现地质条件与勘察报告和设计文件不一致、或遇到异常情况时,应结合地质条件

提出处理意见。

问题5.柱下桩基础独立承台应分别对柱边和桩边、变阶处和桩边连线形成的斜截面进行受剪计算。当柱边外有多排桩形成多个剪切斜截面时,尚应对每个斜截面进行验算。设计没有提供计算书,是否属于违反强条?

处理意见:未提供计算书,可按设计深度不够;明显不能满足要求时,应按“必须修改(强制性条文)”处理。

(三)结构体系

问题1.按《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强制性条文4.3.12规定:任一楼层的水平地震剪力系数不应小于表4.3.12规定的值,目前绝大多数项目均难以满足该强条,定量定性问题存在争议,如何处理?

处理意见:水平地震剪力系数不小于规范值85%、满足的层数不少于85%、调整系数不大于1.2时,按软件自动进行调整,确保底部加强区满足要求,不满足时应调整结构布置。

注:剪力相差不多时,可按规范采用乘以增大系数处理;若多个楼层剪力系数不满足,说明

结构的抗侧刚度不足,仅靠调整楼层最小地震剪力系数是不妥的,应增加结构体系的抗侧力

刚度。应注意:当底部剪力相差较多时,结构的选型和总体布置需重新调整,不能用乘以增

大系数处理;对于竖向不规则的结构,突变部位的薄弱层,还应按抗震规范3.4.4条规定再

乘以不小于1.15的系数。

问题2.地下室顶板作为高层嵌固端时,采用无梁厚板结构,不符合《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要求的现浇梁板体系,认识不一致存在争议,如何处理?

处理意见:作为上部结构嵌固部分的地下室顶板,主楼范围及与之相连裙房地下室顶板的相关范围应该采用现浇梁板结构。

注:《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3.6.3房屋的顶层、结构转换层、大底盘多塔楼

结构的底盘顶层、平面复杂或开洞过大的楼层、作为上部结构嵌固部位的地下室楼层应采用

现浇楼盖结构。

问题3.抗震设防烈度的取值,年国家地震局对几类建筑提高设防烈度的文件一直未宣布作废,该文件与现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不协调,存在争议,如何处理?

处理意见:按现行规范、规程及初步设计批复意见执行。

问题4.“个别构件错层或转换”对于“个别”量的把握,超限审查表2注释,把握尺度不统一,如何处理?

处理意见:“个别”结构构件定义建议参照广东省《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11.2.1对整体结构中仅有个别结构构件进行转换的结构,如框支剪力墙面积不大于剪力墙总面积的10%,或托换柱的数量不多于“主楼”总柱数的20%时,可不划归带转换层结构。

问题5.设计中经常碰到局部平面隔层开洞的情况,判别超限高层建筑时,应如何考虑?

处理意见:根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第3.4.3条,有效宽度小于50%,开洞面积大于30%,错层大于梁高,均属于楼板不连续,按局部楼层开洞情况。若开洞面积大于30%,属平面不规则中楼板不连续,判别超限高层建筑时应作为一项不规则。

问题6.关于甲、乙类设防类别认定问题应统一标准,乙类设防建筑安全等级按一级还是二级?

处理意见:建筑结构抗震设计中的甲类建筑和乙类建筑,其安全等级宜规定为一级。大量的一般结构宜列入二级,重要结构应提高一级。

注:根据《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应该首先应根据结构破坏可能产生的后果,即危及人的生命、造成经济损失、对社会或环境产生影响等的严重性,确定安全等级,再进行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划分,宜一事一议。

问题7.《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第5.1.1条:有斜交抗侧力构件的结构,当相交角度大于15°时,应分别计算各抗侧力构件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只有个别情况,是否执行强条?

处理意见:只要有,就应分别计算各抗侧力构件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如果只有个别情况,设计未计算,建议按““必须修改(其它)”处理。

问题8.抗震设防类别为乙类的建筑,根据规范要求不应采用单跨框架结构。在建筑物的端部出现某一个方向的单跨框架,因为是端部出现,这算不算违反规范要求?

处理意见:不算违反规范要求。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6.1.5条文说明,框架结构中某个主轴方向均为单跨,属于单跨框架结构;某个主轴方向有局部的单跨框架,可不作为单跨框架结构对待。

问题9.抗震设防类别为乙类的建筑,根据规范要求不应采用单跨框架结构。单跨连廊是否也应满足这一条,或者如何加强?

处理意见: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6.1.5条文说明,一、二层的连廊采用单跨框架时,需要注意加强,可通过提高承载力推迟结构进入塑性工作阶段并减少塑性变形来加强。多层连廊采用单跨框架时应进行性能化设计。

问题10.框架-核心筒与框架-剪力墙有区别,在《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中对框架--筒体结构虽有一些规定,如何定量定性?

处理意见:筒体为空间受力构件,一个方向受到侧向力作用,与其垂直方向的筒壁也会受到侧力作用影响。凡筒体空间受力影响较大时,应按框架核心筒设计,筒体空间受力较小时可按框架剪力墙设计。规范9.1.2条已明确,高度不超过60m的框架-核心筒结构可按框架-剪力墙结构设计。

问题11.有部分错层结构的定性判断问题存在争议,如局部错层是否需按《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中复杂高层错层结构执行相关规定?

处理意见:建议参照广东省《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11.4.1条文说明,错层层数少于总层数的10%且连续错层数不超过2层时不属于错层结构,但这些错层构件应按规定进行设计。

问题12.对于突出屋面的电梯机房、水箱、构架层等如何确定房屋的结构高度?

处理意见:对于突出屋面的电梯机房、水箱、构架层等,若其面积小于屋面面积25%,其不计入房屋高度,对于构架层(无混凝土板),若其投影面积小于屋面面积50%,其不计入房屋高度。

问题13.在住宅建筑中越来越多的采用在剪力墙结构角部开设转角窗,由于目前现行国家规范并没有对剪力墙设置转角窗作出具体规定,如何处理?

处理意见:B级高度和A级高度9度设防的高层建筑不应在外墙角部的剪力墙上开设转角窗。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和7度和8度时,高层剪力墙结构不宜在外墙角部开设角窗,必须设置时应加强其抗震措施。

问题14.不规则建筑是否一定要设置抗震逢?

处理意见:处理意见:审图不强制要求,根据不规则程度由设计院判断。

注:(1)设置防震缝可使结构抗震分析模型较为简单,容易估计其地震作用和采取抗震措

施,但仍需考虑扭转地震效应,并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各章的规定确定缝宽,使防震缝两侧在预期的地震(如中震)下不发生碰撞或减轻碰撞引起的局部损坏。

(2)当不设置防震缝时,结构分析模型复杂,连接处局部应力集中需要加强,而且需仔

细估计地震扭转效应等可能导致的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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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混凝土结构

问题1.按一、二、三级抗震等级设计的框架和斜撑构件(含梯段)中的纵向受力钢筋是否一定应注明采用HRBE、HRBE、HRBE钢筋?

处理意见:应标注选用带E型号钢筋,未注明按“必须修改(其它)”处理。

问题2.计算中,未考虑屋顶以上女儿墙、构架、坡顶等结构对主体结构的影响(附加水平力),未进入整体计算且未考虑鞭梢效应等影响(含女儿墙)。

处理意见:构架、坡顶应按实际结构建模,女儿墙可按荷载进入计算并考虑鞭梢效应及对相连构件影响。未考虑按“必须修改(必须修改(结构抗震))”处理。

注:女儿墙高度一般不超过1.5m。

问题3.建筑物顶层楼电梯处的局部转换处的处理是否是按相关范围全楼高的柱子均应按照转换柱处理。

处理意见:荷载不大的局部转换,不需要特别处理。

问题4.剪力墙平面外框架梁支承处的暗柱设置,部分设计院认为跨度、梁端弯矩较小,剪力墙可平衡此弯矩,不设暗柱,要不要设置暗柱是有争议的。

处理意见:如果梁端弯矩(计算配筋)较小,可不设暗柱。问题问题5.《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第6.4.4条,竖向钢筋直径不宜小于10mm;《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第7.2.18条,竖向钢筋直径不应小于8mm,按哪条执行。

处理意见:采用MPa级、MPa级钢筋时,抗震墙(剪力墙)底部加强区的纵筋按10mm,其余可按8mm。

问题6.剪力墙无支长度的定义要明确。何时用无支长度计算最小墙厚?何时用层高来确定最小墙厚?

处理意见:无支长度的定义可按《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第7.2.1条文说明图7。《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对剪力墙截面厚度提出了墙体稳定验算要求,明确不再规定墙厚与层高或剪力墙无支长度比值的限制要求。如要初步估算剪力墙的墙肢截面厚度可参照《建筑抗震设计规范》6.4.1。

问题7.结构审查中有些属概念设计问题,如有些楼面梁计算挠度较大但在规范允许范围内,己建项目证明可能引起填充墙开裂,审图时引来争议,如何解决为好?

处理意见:引起墙体开裂的因素很多,对于特殊填充墙体(目前市场新型墙体种类较多),可提出相关建议或要求。

问题8.地下室外墙、底板的迎水面钢筋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50㎜;是否可按《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第8.2.2条,当对地下室墙体采取可靠的建筑防水做法或防护措施时,与土层接触一侧钢筋的保护层厚度可适当减少,但不小于25mm?

处理意见:采取可靠的建筑防水做法或防护措施时,允许适当减少。

问题9.《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第10.2.7-1条规定了转换梁面、底筋的最小配筋率。对于面筋最小配筋率的控制,是支座面,还是跨中通长面筋?

处理意见:梁面筋应按跨中通长面筋控制配筋率。

(五)多层砌体结构

问题1.抗震设防的砖混结构,底层为部分框架、部分砖墙,未将不同的结构体系分成各自的结构单元,是否合适?

处理意见:慎用,结构型式要明确。

问题2.局部错层和跃层:此类房屋主要为室内楼板出现高差,或出现楼板中断导致墙体高达二层无侧向支撑,如何处理?

处理意见:应按局部实际情况计算,相关范围应加强处理。

问题3.多层住宅顶部跃层超过抗震规定的总高度限值。如跃层的建筑面积小于顶层建筑面积的50%(有的说允许30%)时,在跃层采取加强措施,是否可行?

处理意见:总层数和总高度属于强条,应从严控制。《建筑抗震设计规范》5.2.4条文说明:突出屋面的小建筑,一般按其重力荷载小于标准层1/3控制。

问题4.砌体结构是否有其他结构形式,如:局部转换结构局部托梁转换、墙梁转换(抗震时是否可用)、内框架?

处理意见:局部转换结构可行,考虑到“内框架砖房”已很少使用且抗震性能较低,规范取消了相关内容,故不建议采用内框架。

问题5.砌体结构的层数限制,有隔热层坡屋面但不做实际使用是否算一层,高度也算至坡屋面一半位置?

处理意见:《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第7.1.2条,坡屋面阁楼层一般仍需计入房屋总高度和层数,但属于第5.2.4条规定的出屋面小建筑范围时,不计入层数和高度的控制范围。斜屋面下的“小建筑”通常按实际有效使用面积或重力荷载代表值小于顶层30%控制。

问题6.砌体结构中的底层框架结构和砖混结构如何界定?实际工程中,有部分是砌体承重,部分为两三跨的大空间,这是否不能混用?将导致结构定性不明确。

处理意见:仅限局部处理,相关范围应加强处理。

问题7.砖混结构中局部托墙梁的柱规范上没有明确的要求,是否可以参照底框结构执行?

处理意见:可以参照底框结构执行,但应注意对多跨框支墙梁的框支边柱,当柱的轴向压力增大对承载力不利时,在墙梁荷载设计值Q2作用下的轴向压值应乘以修正系数1.2。(《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03—7.3.7条)

(六)钢结构

问题1.依据《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第3.1.4条,设计文件中应明确各钢结构构件的耐火极限、构件防火保护措施、防火材料性能要求及设计指标。对大量采用的喷涂防火涂料保护措施,《钢结构防火涂料》GB-表1~表3中有明确的耐火性能要求及技术要求。目前的送审设计图中多达不到规范的深度要求,且技术指标的罗列较为混乱,是否应有统一的审图技术要求?

处理意见:住建部及湖南省审查要点(试行)已经有明确的要求。钢结构应进行专项的防火设计,上述内容应在设计文件中明确,未注明时应按“必须修改(其它)”处理。

问题2.《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范》第14.2.5条(强条),“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在安装过程中,应根据设计和施工工况要求,采取措施保证结构整体稳固性”设计总说明中未注明。

处理意见:应在设计说明中明确,未注明时应按“必须修改(其它)”处理。

问题3.《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第3.1.3条,“钢结构节点的防火保护应与被连接构件中防火保护要求最高者相同”。结构已进行耐火承载力验算,设计总说明中构件已说明,但节点未注明,是否记强条?

处理意见:总说明或大样至少有一处已经注明,不记强条,按“建议修改”处理,要求设计院修改图纸、补充完善。

(七)其它问题

问题1.在设计总说明中有些强条未注明,是否按违反强条处理?

处理意见:原则上总说明中涉及到有关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的强条内容如主体结构设计使用年限、结构安全等级以及设计基准期、抗震设防类别、抗震等级等均应注明,未注明按“必须修改(强制性条文)”处理。

问题2.当两本规范涉及同一问题有矛盾时,如何处理?

处理意见:原则上从高从严,如果满足设计说明中明确引用的某一现行规范规程要求,建议不以违反强条处理,但要求设计院调整。

问题3.设计标准高于规范规定、偏于安全时,审查时如何处理?

处理意见:设计标准高于规范规定、偏于安全时,可不算违反规范。但应提醒设计者,由设计者自行决定是否修改,并说明理由。

问题4.《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68-,恒、活荷载的分项系数加大了,但其他规范还没有修改,是否按新的可靠性统一标准执行?

处理意见:按新的可靠性统一标准执行,所有参数均应按GB68-调整。

问题5.装修工程设计审查中,对装修区大量隔墙的增设,改变了原设计用途,结构荷载发生了变化,没有任何验算,也未在图纸进行说明,这是否属于违反了“未经技术鉴定或设计许可,不得改变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

处理意见:属于违反了“未经技术鉴定或设计许可,不得改变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的强制性条文。

改变了原设计用途、结构荷载发生了变化的装修设计应委托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或由检测单位对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鉴定。

问题6.结构设计总说明中要求注明“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具体包括哪些方面与内容?

处理意见:按住建部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31号。

问题7.应明确单项审查专业。如幕墙由哪些专业审查;基坑支护由岩土还是结构专业审查,幕墙设计是否需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签字。

处理意见:建议幕墙由建筑、结构、电气专业共同审查;基坑支护由岩土、结构专业共同审查;

建议幕墙设计要求有注册建筑师或注册结构工程师签字(以建设厅下发的书面文件为准)。

问题8.初步设计文件是审查依据,如审查通过的初步设计出现下列问题问题,如结构形式错误、高层建筑超限、建筑确定的荷载、建筑类别等不符合规范要求。是否需重新申报初步设计审查?

处理意见:审查出与初步设计不符的应提出审查意见,由设计单位负责落实。如发现还存在高层建筑超限情况则必须重新申报进行超限审查和初步设计审查。

问题9.由建设方另外委托设计的钢结构(网架、轻钢屋面)图纸和计算书,应明确审查标准。

处理意见:执行审查时的现行规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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